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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zy 发表于 2008-9-3 10:21

放弃师道尊严,意味着放弃中国教育!(二)

其二,直接致人死命的学生凶手的监护人只承担3万赔偿金,而旁观者的杨老师却要承担10万赔偿金(如果杨老师是刚聘的代课教师该怎么赔?);学校以小凶手家庭困难为由,可以为其监护人代付7万元,是否也可以为收入低微的杨老师代付几万元啊?
该校老师们指出,面对课堂上吵架斗殴的违规学生,现在很多教师不去管,这固然与该校曾发生的班主任遭报复的恶性案例有关,但更深层的原因是:教师在遇到类似事件时,究竟该不该管学生、如何管、管到什么程度,心里没谱,缺乏标准。有老师认为,除了管不住、不爱管之外,恐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敢管。
这就是2008上半年内,发生在同一所中学的两例教育悲剧。可想而知,全国每年发生的此类教育悲剧该会有多少?
二、深层思考,我们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是否缺乏与国情相融的合理性?放弃了“师道尊严”的教育法律,将给中华民族的未来带来怎样的影响?
1.学校教师为何屡成被告?而且都以学校教师妥协、赔礼、赔款、败诉而告终?
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允许轻微体罚孩子和学生的:
十几年前,两岸大学生的一场“人之初”到底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的电视公开辩论,最终以“人之初,性本恶”为定论,让广大观众记忆犹新和认同。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树木在成长过程中,如果不修歪枝和扶正,很多将难以成材;人之初如果都是性本善,那还需要教育干什么?婴幼儿手中的食物不给别人吃和独占玩具、常人一生中各种不择手段的贪婪和虚荣,不正是最好的例证吗?人性不是一个模子浇铸出来的,不仅“存私”和“欲贪”,甚至还会“作恶”,不痛不痒的“说服教育”并不是对所有孩子都有效的。所以历史上的中国人,认同了“子不教,父之过”,很注重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对孩子兼施轻微的体罚,这在当今国外也存在,只是称谓不同,美其名为“挫折教育”而已,而对成年人犯错,国际惯例建立了“劳教”和“监狱” 制度,这也是最好的例证所在。
“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从一定的角度理解,“师道尊严”没有什么过错,这起马说明教师将学生看成了自己的孩子,有“恨铁不成钢”的责任意识,不构成伤害的轻微体罚,本人作为家长和教师,我会认同,家长有何异议,应与教师私下沟通,切不可当着学生的面教训教师;当然,会造成学生伤害的体罚,我也反对,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处理。不可否认,中国古往今来的大部分人,包括现在从教中的教师,或多或少在小时候都被父母体罚过,父母用心良苦意义在何?不都是为了教育孩子成为正人君子吗?
“纵容是祸害,溺爱不是爱”,国人应该知道这个道理,现举身边一例:我的老家在国道边,一邻居生了两个女儿,后得一子“小皮”(化名),父母和奶奶对其真是“捧在手心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儿时要什么,家人给什么,上不上学任其自由,游手好闲。十多岁时就不上学了,养成恶习。我亲眼所见一事:一日,国道上有一装甘蔗的货车翻入路边沟里,小皮即抢得一捆甘蔗,兴高采烈扛回家,其奶奶见之悦也,夸其“真是乖孩子”。从此小皮不知干了多少坏事,现在牢中还未刑满释放。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虽然这是中国传统的家教源本,但中国十亿是农民,现在的很多家长,过去也没读过多少书,这个道理有相当一部分家长不知道。再加之改革开放后,很多家长忙于在外赚钱,回家也很少过问孩子的养成教育,有的孩子甚至寄养在祖辈或亲戚家中。在这些家长心目中,花钱送孩子上学似乎已尽到家长的责任。《义务教育法》有几个家长看过?法律又能将家长怎样?这就是中国现在的国情。
受传统意识影响,中国的教师长期以来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兼施轻微体罚是常有的事,也是家长认同的,根深蒂固的。教师在教育学生活动中,要在短时间内适应从传统教育手段向法制教育手段的转变不大适应,而现在大部分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在家里是皇上,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家长听之任之宠惯了,家长对其的溺爱和法律对其的保护日趋明显,国家教育部门甚至规定“教师对学生瞪眼睛”也是变相体罚,而教师在课堂,为了维护纪律授课,让全体学生拥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就要对个别“麻烦学生”一定手段的惩罚,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怎么办?总不能让个别“麻烦学生”剥夺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吧?这就产生了教师轻微体罚学生的“挫折教育”现象,因此也就产生教师违法,学校教师屡成为被告了。
很明显,在“说服教育”无效后,对“班级里个别麻烦学生扰乱课堂正常教学秩序如何处理”问题,现在的教师显得无能为力,这也是少数“麻烦学生”剥夺大多数学生接受“公平教育权”的问题,也是现在学校教育的焦点问题,但我们现行教育法律法规里的叙述却是苍白无力的。在此背景下,倒让个别迎合当前教育大环境、不懂教育规律的投机分子成名了,有人抛出所谓“只有教不好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的教育谬论,在他看来,那些车匪路霸、地痞流氓、打砸抢者、贪官污吏都是教师教育的恶果,这谬论让一些官员如获至宝,用以惩治教师,把一切不良教育的责任都推到了教师身上,居心叵测、推波助澜地不断将学校教师推上了被告席。
此外,当前中国教育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可能过多考虑与国际人权接轨,缺少对最基层直接参与教育活动的教师、学生、家长的调研,其中的某些规定不符合中国国情,与传统中国人的教育意识形成较大差距,的确袒护了少数“麻烦学生”。因为我们常听学生这样说“某某同学真的太过分了,在课堂上闹得我们无法上课,不治不行”;有的家长也常向学校提出:我的孩子要调换班级,因为不想孩子和某某学生在同一个班级里。
由此可见,国家在制定教育法律法规时,顾及国情和广大公民意识才是最重要的,教育没有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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